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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修订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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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7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省级政策法规

“已对符合条件的103家企业不予处罚,减免数额逾880万元”“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2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介绍,2021年厦门市已在福建省首创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在生态环境领域将柔性执法理念具体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的实务操作指引。今年7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做了较大调整。为做好政策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近年来包容审慎执法的工作经验,对《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再次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分为原则性条款和具体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两部分内容,明确了轻微不罚1类1项和首违不罚22类36项,具有覆盖类型全面、执行程序规范、遵循教育原则的特点……”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还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将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执法、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实施办法》除了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将上级文件中相关内容纳入之外,还结合近年来厦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进行进一步优化。如:《实施办法》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纳入不适用《实施办法》的条件。同时,紧密联系基层执法中反映的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在保留厦门此前原有的29个不予处罚事项基础上,增设了8项不予处罚事项,并做出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从具体个案权衡上升为全市统一实施的执法规则,从而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实施办法》实施三年多来,对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提升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发布会介绍,截至目前,厦门市已对符合条件的103家企业不予处罚,减免数额883.12万元。在此期间,推行柔性执法经验做法被省营商办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广,一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不予处罚案、一金属制品企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不予处罚案还作为全省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得到省生态环境厅表扬。

 

  “通过包容审慎监管,给予企业更多容错空间,及时纠错就能‘轻装上阵’,进而助力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发布会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指导帮扶,规范文明执法,科学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在传递法治温度中推动企业更加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绿色力量,助力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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